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宿务总领事馆经贸之窗

Economic and Trade Service of the Consulate Genera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n Cebu

首页>政策法规

来源: 类型:

税种及税率
不申请优惠待遇的外国投资企业,与菲国内企业有相同的纳税义务.主要税种及税率如下:

  1、公司所地税(32%).自2000年1月1日起,凡在菲登记注册的外国新建投资企业,无论其在菲国内还是国外经营所得,均按年度缴纳32%的所得税.同时亦可缴纳15%的年度毛收入税,以替代应缴所得税.

  外国公司在菲创办的分公司,如在菲有经营活动,按其净收入缴纳32%的所得税.同时亦可选择缴纳15%的毛收入税, 以替代应缴所得税. 如在菲无经营活动,但有其它收入,则要缴纳15%的毛收入税.

  2、增值税(10%).增值税属”国税”,凡从事货物进口及销售,易货,有型或无形商品与财产以及服务的交换或租赁,均缴纳10%的增值税.服务包括在菲的所有收费服务.

  进口下列商品免交增值税:书籍,化肥,牲畜与家禽饲料以及来自原产地的农渔食用产品.
  
  3、发票税(3-30%).人寿保险公司:5%;普通客运:3%;水,电,燃气:2%;其它:3-30%.
  
  4、地方税.依经营地点不同,生产/制造商,批发商,进口商和承包商按其销售量或毛收入缴纳不同幅度的累进税,如不属累进税征收范围,则缴纳百分比税,最高税率为0.375-0.75%.
  
  5、利润,红利汇出税.外国公司利润汇出税为15%,红利汇出税为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