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们经贸新闻商情发布宿务概况政策法规市场调研中菲合作企业名录网站链接投资信息
当前位置: 主页 >  政策法规 >  税收 >  正文

税种及税率
2003-03-21 16:07
  不申请优惠待遇的外国投资企业,与菲国内企业有相同的纳税义务.主要税种及税率如下:

  1、公司所地税(32%).自2000年1月1日起,凡在菲登记注册的外国新建投资企业,无论其在菲国内还是国外经营所得,均按年度缴纳32%的所得税.同时亦可缴纳15%的年度毛收入税,以替代应缴所得税.

  外国公司在菲创办的分公司,如在菲有经营活动,按其净收入缴纳32%的所得税.同时亦可选择缴纳15%的毛收入税, 以替代应缴所得税. 如在菲无经营活动,但有其它收入,则要缴纳15%的毛收入税.

  2、增值税(10%).增值税属”国税”,凡从事货物进口及销售,易货,有型或无形商品与财产以及服务的交换或租赁,均缴纳10%的增值税.服务包括在菲的所有收费服务.

  进口下列商品免交增值税:书籍,化肥,牲畜与家禽饲料以及来自原产地的农渔食用产品.
  
  3、发票税(3-30%).人寿保险公司:5%;普通客运:3%;水,电,燃气:2%;其它:3-30%.
  
  4、地方税.依经营地点不同,生产/制造商,批发商,进口商和承包商按其销售量或毛收入缴纳不同幅度的累进税,如不属累进税征收范围,则缴纳百分比税,最高税率为0.375-0.75%.
  
  5、利润,红利汇出税.外国公司利润汇出税为15%,红利汇出税为32%.

推荐给朋友 打印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查看更多评论
发表评论: 笔名:
发 送 取 消



商务部网站版权与免责声明:
1、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原创”的所有作品,其版权属于商务部网站及 其子站所有。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文章来源:商务部网站”。
2、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转载”、“文章类型:编译”、“文章类型:摘编”的所有 作品,均转载、编译或摘编自其它媒体,转载、编译或摘编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站及其子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 性负责。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保留本站注明的文章来源,并自负法律责任。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网站管理:商务部信息化司
技术支持:国富通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ICP备案编号:京ICP备05004093号
地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2号
邮编:100731
电话:86-10-65121919
传真:86-10-87519093
邮箱:驻宿务总领馆经商室邮箱